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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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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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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申)购金额: | 100万 |
| 存续期限: | 15年 |
| 购买手续费: | 0.00% |
| 业绩报酬: | 本基金在业绩报酬提取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提取A类份额业绩报酬,本基金B类份额不提取业绩报酬。以下业绩报酬表述仅适用于A类份额,其中涉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表述为该笔份额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分红和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②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本基金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在基金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如有)。如基金分红和投资者赎回同日发生时,当分红资金少于业绩报酬,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也以分红资金为限。 ③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或基金清算时清算份额计算。如赎回份额为某笔认购/申购/红利再投资(如有)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赎回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份额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前多次认购/申购,则赎回时对其所持基金份额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分别逐笔计算。 ④本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以及业绩报酬计提时因开放日为非交易日导致顺延计提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已提取并实际支付的业绩报酬,不论后期基金净值涨跌,该部分已提取并实际支付的业绩报酬不再退还基金份额持有人。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日、除权除息日(如有)和基金清算日。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认购所得的份额,以本基金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申购所得的份额,以申购价格对应的交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分红所得的份额(如有),以红利再投资对应的除权除息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 期间年化收益率R≤5%,计提比例0 期间年化收益率R>5%,计提比例50% 业绩报酬提取时点、规则、计算公式详见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约定。 |
| 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
|---|---|---|
| --- | 0.02%(每年) | --- |
注:管理费和托管费从产品资产中每日计提。每个交易日公告的产品净值已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 适用金额 | 适用期限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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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0% |
| 适用金额 | 适用期限 | 费率 |
|---|---|---|
| --- | --- | 0% |
| 适用金额 | 适用期限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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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于等于90天 | 0.50% |
| --- | 大于90天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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