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1、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新股、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国内投资者可以投资的中国香港联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中国境外交易所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债券通、沪伦通等,以实际开通的业务名称为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分级基金A/B等)、债券及各种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同业存单、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正回购和逆回购、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等)、场内期权(包括但不限于个股期权、ETF期权、商品期权等)、权证; 2、货币市场工具(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等); 3、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保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管理人发行的并且有托管人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前述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份额时,仅限于通过认购、申购方式参与,且不得参与前述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份额的进取级及劣后级份额。 本基金投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保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管理人发行的并且有托管人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对下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核(即对前述资管计划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审核),并确保前述资管计划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符合监管要求,本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核本基金所投资的前述资管计划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仅依据基金管理人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托管人自收到管理人执行投资范围变更程序的书面通知后履行对调整后投资范围的监督职责。 如本基金投资本节第2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及时将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确认单、基金账户对账单及红利再投数据等估值核算资料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如本基金投资本节第3款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产品,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及时将被投资产品的净值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净值及确认单等相关估值核算资料,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进行估值或导致估值不公允而引起的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体基金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本基金投资非二级市场标的时,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本基金与相关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文件及协议,并以管理人的名义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但管理人应确保向投资相对方说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基金,并保证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及时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 特别风险提示: (1)本基金投资非二级市场标的时,投资所形成的基金资产不在本基金托管人控制和保管下,如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基金资产进行不正当行为运作或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运作,将会对本基金投资收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投资者本金发生全部损失。本基金合同的签署,即表明基金投资者已充分知悉和认可该种操作模式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并愿意承担此项风险。 (2)尽管投资范围包含伦敦证券交易所证券等境外交易所证券,但仅在我国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业务实际开通、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明确确立且本基金投资该境外交易所证券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满足监管机关、有关交易所要求的情况下,方能开展相关证券投资业务。 本基金开展伦敦证券交易所证券等境外交易所证券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开始开展此项业务以及相应风险揭示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