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范围: |
1、国内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银行存款。2、国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3、期货,交易所期权。4、公募基金。5、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含QDII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有托管机构托管)。6、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证券回购等。7、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可交易的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等)。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两个不同的证券交易市场成立技术链接,使各自市场的投资者能够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的技术链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市场交易流通的股票、债券或基金等标的的机制安排。互联互通机制包括境内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间的互联互通,以及证券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间的互联互通等。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管理人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上述投资范围是对本基金投资标的的限制,并不代表本基金将把投资范围内的投资标的逐项全部进行投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标的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投资范围内确定。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五、投资场外标的及直接或/和间接投向境外标的的特别说明如本基金投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杠杆比例、关联交易、风险收益特征、预警止损安排、投资期限等,不受本基金相应内容的限制,托管人不进行穿透审查和监督。如本基金投资的标的产品风险等级高于本基金的风险等级或者标的产品投资范围超出本基金投资范围的,可能引致或扩大的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如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参与的收益互换、存托凭证等交易,涉及直接或/和间接投向境外标的的,投资收益受境外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影响,极端情况下,存在投资本金全部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场外产品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全套交易文件,并确保在投资的场外产品到期或退出后将投资回款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管理人应确保投资交易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场外产品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应确保不进行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在持有场外产品期间,产品的交易文件有任何变更的,管理人应负责审查该变更的行为不得损害本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持有场外产品期间,基金管理人对场外产品不得进行抵押、质押、非交易过户或其他任何有损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基金合同对拟投资标的进行穿透约定的(例如投资某基金,对该基金的投向或如何运作进行约定),以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管理人负责审查本基金合同穿透约定与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但仍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的,管理人应确保该不一致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托管人仅根据投资指令进行划款,不负责审核上述事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仅负责按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仅对投资指令的有效性、要素的齐备性以及明示的投资范围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对投资指令进行实质审查与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的实质风险是否高于本基金的风险等级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